DXDR-2018-01009
道政办发〔2018〕21号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道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林场,县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单位:
《道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检测预警体系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预防行动
3.5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扩大应急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安置与补偿
5.2 事故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道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全县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和人员伤亡,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1340-201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8〕7号)、《道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分级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处置火灾事故,应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科学合理地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
(3)普及知识,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义务消防队伍的作用,改善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加强灭火救援力量,普及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4)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各级各部门应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确保快速高效地应对处置火灾事故。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全县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协管副处级职级干部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协管副主任、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任指挥长助理。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卫计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政府新闻办、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县通讯通信各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公司)、县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指挥部
负责全县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统一调度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统一协调驻永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事故处置。
2.2.2县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消防、治安、交警、巡警、防暴等警种、部门进行应对火灾事故的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县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全区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
县发改委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相应消防基建项目的审批和相应灭火救援保障物资供应。
县财政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县民政局 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县住建局对火灾事故现场持续观察、检测,防止和控制建(构)筑物等出现险情。
县城管执法局 负责做好灭火救援用水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专业队伍、装备参与灭火救援。
县卫计委 负责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火灾事故现场,做好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止和控制因火灾事故衍生的各种疫情的暴发流行。
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的交通运输保障。
县安监局 协助公安消防部队对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处理。
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县电力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
县通讯通信各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公司) 负责各自电信通信网络运营,保障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县环保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
县气象局 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县人武部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及时协调驻永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武警中队 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2.3专家组
指挥部组建灭火救援专家组,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4现场指挥部
火灾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工作组。
灭火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专家技术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技术和救治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应急救援工作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后勤保障。
善后工作组负责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公安消防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险,属城区的,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县消防中队报警;属乡镇的,在向乡镇专职消防队报警的同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报警。县公安消防机构和辖区派出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及时组织扑救。
3.2检测预警体系
公安消防机构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台(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或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接警情况立即出警,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3.3预警支持系统
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部队应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其接警、调度、报告等功能,逐步实现县、乡镇(街道)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4预警预防行动
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并指导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进行实战演练。同时加强全县专业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质准备。
3.5信息报告
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按照火灾分级标准和相关报告要求,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突发时间有关信息报告要求,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火灾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火灾)、Ⅱ级(重大火灾)、Ⅲ级(较大火灾)、Ⅳ级(一般火灾)。
4.1.1特别重大火灾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Ⅱ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2重大火灾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Ⅲ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3较大火灾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Ⅳ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4一般火灾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小,不会造成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普通建筑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4.2应急响应行动
发生Ⅳ(以上)火灾事故时,县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视情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积极开展灭火救援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县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性质和火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由县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救援总指挥,并成立以下工作组:
现场救援组: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牵头,会同县武警中队、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武部、县环保局,组织灭火救援工作;
技术专家组:县政府办牵头,调集数据库专家和相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为制定灭火救援方案和解决灭火救援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和工作建议,根据火情需要,参与有关现场处置。
气象预报组:县气象局牵头,提供气象预报。
通信保障组:县通信各部门(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公司)牵头,保障灭火救援通信畅通。
交通保障组: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保证交通运输。
物资保障组:县发改委牵头,保障现场物资供应。
事故调查组:县公安局、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消防大队,调查火灾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资金保障组: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负责灭火救援应急资金及应急拨款准备和应急救济款物发放。
电力保障组:县电力局牵头,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
医疗卫生组:县卫计委牵头,会同县卫生系统,负责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治安保障组: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武警中队、县城管执法局,负责火灾现场和社会秩序维护工作。
宣传报道组:县政府新闻办牵头,会同县广播电视台,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报道灾情、险情、灭火救援情况等信息。
善后和处置组:县民政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和事故辖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及做好对遇难、受伤人员的理赔工作。
各工作小组无条件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和灭火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加强协同作战,认真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现场救援指挥部有权征用、调用社会资源。
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县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其基本处置措施包括: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抢救围观群众和被困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保护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疏散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4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县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上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5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负责联系驻地新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6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灭火救援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5.善后工作
5.1安置与补偿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伤亡人员按规定及时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对于调集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可以向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补偿。
5.2事故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要求负责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由启动相关级别应急响应的指挥部组织所有参战部队进行战评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战斗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战斗部署、战术运用、力量调度、协同作战、战斗保障、战斗作风和纪律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公安机关指挥中心110、119、122“三台合一”接警台均应接受火灾、火警报告。县建立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配置火场通信指挥车,实行县、乡。镇三级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公安网站和互联网站,实现24小时值班备勤,对火灾事故信息实行网络监控,每月对火灾信息进行显示报告,为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支持。县通信部门负责确保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职、志愿救援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配备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3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在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依托消防培训基地等搭建综合性应急训练平台。
6.4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加强地可视化信息调度、数字化预案、生命探测、地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努力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安消防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把宣传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报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县指挥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工作的指导,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加强实战演练,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修订和完善本预案的建议,发文机关及时修改并印发。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解释内容应及时书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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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武部,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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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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