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
合法结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第21条、《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办理流程
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办理生育证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乡镇计生事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县级计生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作出不受理答复。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法制股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内容进行再次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给予办理理由,退回乡镇,对资料欠缺的,及时要求补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集中审批。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员: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人员
2、岗位职责和权限: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经审核同意后,交由相关办证人员办理证件。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办证
1、岗位责任人员:统计股办证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已经过审批的申请材料,按照办证程序办理好再生育证,并由乡镇事务中心人员统一拿回或直接通知申请人拿证。
3、时限:5个工作日
3、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免费
5、办理地址
道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窗口。
6、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7、联系方式
0746-5271385
8、监督电话
道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12342。